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出借及损坏赔偿制度
一、 实验室所有仪器、设备及低值物资均属国家财产。在保证实验室教学、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,允许部分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出借。本学期教学正常使用的仪器,包括备用仪器,一律不借出。
二、 校内单位均可借用本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,校外单位原则上不预出借仪器设备,有特殊情况应通过学校主管部门批准,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仪器使用费。个人一律不预出借仪器。
三、 借用仪器单位应说明所借仪器的名称,数量以及归还日期,并持盖有正式公章的介绍信或借据,经中心主任批准后,由实验室财产管理人员办理借用登记手续。
四、 借用本实验室仪器、设备的单位对所借仪器负有维修、保养的责任,保证仪器归还时性能及功能指标基本不变。
五、 借用者必须按出借登记的归还日期将所借仪器送归实验室,到期归还的经中心主任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。对于没有正当理由到期不还仪器的借用单位,本实验室将采用如下措施处理:
1. 由财产管理人员向借用单位发出警告。
2. 从登记归还日期之后的第七天开始收取超时使用费,标准为每天所借仪器价格的1%,直到归还为止。
3. 取消其将来在本实验室借用仪器的资格。
六、 借用单位归还仪器时经本实验室财产管理人员验收,确认没有问题时可注消借用登记。对于归还仪器不能达到借出时的功能指标及损坏仪器的情况,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理或赔偿,修理、赔偿期间超过借用登记时间的,按每天收取仪器价格0.5%的超时使用费。
七、 仪器出借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上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,由实验中心主任决定采用何种解决措施。
八、 在教学实验过程中,学生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设备,要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, 具体赔偿额度视仪器本身的价格、损坏程度、损坏过程的情节及事后态度等,由实验教师签字后经实验中心主任审核确定。
九、 实验室仪器设备如有丢失,相关管理人员负有赔偿责任, 赔偿额度,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